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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防卫权
引用本文:王玉杰.论特别防卫权[J].中州学刊,1999(3).
作者姓名:王玉杰
作者单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在对原来一般防卫权作出修改之后又重新架构的一种特别防卫权。特别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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