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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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霞.论典权制度之存废[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27(6):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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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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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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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典权虽是我国的特产,但独创的特色并非都是好的特色,都是应予发扬的传统。典权制度在我国继续存在的社会、经济及心理背景均已消失,典权的功能完全可以用不动产质来代替,不动产质既能避免典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因此而带来的纠纷,又可完善我国的质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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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典权 物权法 不动产质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6)06-0044-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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