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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引用本文:王俊霞.论典权制度之存废[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27(6):44-47.
作者姓名:王俊霞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摘    要:典权虽是我国的特产,但独创的特色并非都是好的特色,都是应予发扬的传统。典权制度在我国继续存在的社会、经济及心理背景均已消失,典权的功能完全可以用不动产质来代替,不动产质既能避免典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因此而带来的纠纷,又可完善我国的质权体系。

关 键 词:典权  物权法  不动产质
文章编号:1003-5281(2006)06-0044-04
修稿时间: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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