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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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力,邹兵.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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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力 邹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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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重庆市400715
(汪力),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重庆市400715(邹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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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该”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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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危不救 法理学 刑法学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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