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犯罪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引用本文:代杰.论犯罪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95-98.
作者姓名:代杰
作者单位:[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CLS10-9).
摘    要:犯罪所得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违禁品、犯罪所得收益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犯罪所得与犯罪所生之物都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以出手为目的,但二者在产生时间、所有权归属、物品性质以及法律处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犯罪所得与违禁品虽然都具有可责难性,在范围上也多有重合,但二者互不隶属。它们在定义角度、物的性质、禁止占有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也非排斥关系,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及射幸孳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在物理外观、来源、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关 键 词:犯罪所得  犯罪所生之物  违禁品  犯罪所得收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