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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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杰.论犯罪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9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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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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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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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CLS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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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所得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违禁品、犯罪所得收益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犯罪所得与犯罪所生之物都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以出手为目的,但二者在产生时间、所有权归属、物品性质以及法律处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犯罪所得与违禁品虽然都具有可责难性,在范围上也多有重合,但二者互不隶属。它们在定义角度、物的性质、禁止占有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也非排斥关系,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及射幸孳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在物理外观、来源、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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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所得 犯罪所生之物 违禁品 犯罪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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