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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敖秋萍,汪华华.试论我国法人制度的若干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01(1):141-142.
作者姓名:敖秋萍  汪华华
作者单位:南昌高专政法系,江西,南昌市,330000
摘    要:一、我国法人制度的概况  1、立法不系统,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在法律上确立法人制度应当是从《民法通则》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界定了法人的含义。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又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四个实质要件,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作了规定。按我国的法人活动的情况,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与国外的公法人和私法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相比,更具有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

修稿时间:2000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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