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欺诈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侵权法对欺诈的不同规制为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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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巍.略论欺诈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侵权法对欺诈的不同规制为角度[J].暨南学报,20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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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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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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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领域中的欺诈,受法律行为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双重规制,但两种制度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欺诈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承认欺诈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具有实益.欺诈行为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受害人的精神自由这种法益,但也有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或一般人格利益.欺诈侵权责任与合同法救济产生的请求权应为竞合关系,受害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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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欺诈 法律规制 合同救济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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