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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妇女法
引用本文:田小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妇女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3).
作者姓名:田小梅
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下长期积淀而成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而具有明显区别于西方的鲜明特色。从经济上说,中国地处东亚大陆,气候温暖湿润,特别适于发展农业经济,而周边与外界隔绝,又使得它不具备古代希腊、罗马那样以商业、贸易立国的条件,因而自古以来一直以农业为本,而构成农业经济的主要因素就是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相应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在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王有制,国王以最高统治者的身份拥有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并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等级“受民受疆土”,分封给亲疏不同的大小宗族,由此而形成各诸侯国,诸侯国在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拱卫王室、交纳贡赋的义务,而贡赋就是当时奴隶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二千多年中,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为基本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农经济一直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与这种依赖于宗族、家族经济的农业文化相适应的,必然是国家对于宗族、家族秩序的重视和维护,因为家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的盛衰,每个宗族、家族都能保持内部稳定而对国家负责,则国家秩序自然会得到维护。从社会组织结构上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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