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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继承立法的问题
引用本文:吴慧,王贞韶.关于我国继承立法的问题[J].社会科学,1982(3).
作者姓名:吴慧  王贞韶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吴慧),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贞韶)
摘    要: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到将来,也必然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消灭而消灭。 列宁说,遗产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后期私人财产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便产生了以身份继承为前提的所谓宗祧继承。后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都有各自的继承制度。 十月革命的成功,工农政府曾于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凡是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均予废止。财产(动产及不动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归属于苏维埃国家所有。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苏俄民法典”中,根据当时实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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