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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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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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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