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罪名刍议——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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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明,朱建华.贿赂犯罪罪名刍议——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1):164-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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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明 朱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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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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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已顺利通过,一方面,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客观上起到了降低控方证明标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修正后的刑法第388条如何确定一个更加精准的罪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如何限定,都是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时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修正案(七)中也有遗憾,"谋利要件"没有取消;第38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仍旧没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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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第388条罪名 证明标准 关系密切的人 贿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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