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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中的“投资”:以ICSID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为视角
引用本文:白中红.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中的“投资”:以ICSID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为视角[J].暨南学报,2012,34(7).
作者姓名:白中红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广东珠海,51907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摘    要: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关 键 词:《能源宪章条约》  ICSID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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