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支付了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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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通讯员.未签合同支付了13万元[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8):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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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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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劳动保障》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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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7月31日.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叙永县汽车客运站员工举报,称所在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到举报后,监察人员当天即赶到叙永县调查处理。经查,该汽车客运站共有员工33人.至今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属实。随即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该用人单位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8月底前与33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33名员工今年2-7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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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汽车客运站 劳动保障局 用人单位 劳动监察 监察人员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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