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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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小东,谢薇.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9,22(4):80-8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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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小东 谢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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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永城职业学院基础部,河南永城476600 [2]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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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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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观设计 权利边界 排除对象 《专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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