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以罹患职业病时间为准 |
| |
作者单位: | ;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正>案情简介原告在到被告处上班之前,曾从事抛丸工种有6年时间,结束后,未进行过职业病检查。2010年,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继续从事抛丸工作,双方在2015年之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从未参保过养老保险。2014年6月,因原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该说法社保部门人员口头证实),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2015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6日,原告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