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与日工资品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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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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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李某与鑫悦珠宝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2015年10月1日,李某根据鑫悦珠宝行工作安排加班。11月,双方因"十一"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其法定节假日根据单位要求加了班,依照法律规定,"十一"当天的工资应是当日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鑫悦珠宝行认为,李某10月份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资,主张依据《劳动法》第44条确立的标准,其只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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