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立法的原则性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者错误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二倍基数"标准的认定,呈现多样化形态;赔偿数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在呼吁立法统一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金额的同时,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对劳动合同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区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赋予用人单位以抗辩权。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最大限度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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