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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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学文.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J].中国劳动,2017(5):7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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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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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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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4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某公司再次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某公司当面向姚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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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日至 年休假 劳动仲裁 工资差额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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