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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吴学文.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J].中国劳动,2017(5):78-80.
作者姓名:吴学文
作者单位: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2009年9月4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某公司再次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某公司当面向姚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日至  年休假  劳动仲裁  工资差额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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