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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界定与法律规制
作者单位:;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关 键 词:恶意讨薪  非理性讨薪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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