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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作者单位: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者则属于由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可补救的无效。撤销原判制度的适用对象还可以分为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与消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也有所区别。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行为重构程序性制裁体系。
关 键 词:
程序性制裁
绝对的撤销原判
相对的撤销原判
积极性程序违法
消极性程序违法
Procedural Punishment of Illegal Tria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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