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赖斯“自然意义”及其与“所言”的内在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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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仇云龙 张绍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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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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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07JA74001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11SSXT104,12QN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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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自然意义"表征必然联系,体现"非理性事实";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自然意义"侧重指规约意义,体现"制度性事实"。格赖斯"自然意义"的"事实性"特征决定了"所言"的确定性;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区别的强调剥离了"所言"与"所含",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祖先/后裔说"的提出说明"所含"由"所言"派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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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赖斯 自然意义 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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