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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以宪法第9条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姓名:欧阳君君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资源网络治理研究”(12CGL11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规范”(2013SJBB820023)
摘    要:当前学界部分学者与社会公众认为宪法第9条的"等"字应理解为相对列举未尽,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须由法律具体界定。但是,"相对列举未尽观"提出的自然资源是否应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关标准,都存在理论上的漏洞。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设定只能由法律作出,相对列举未尽的理解,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使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宪法第9条的"等"字理解为绝对列举未尽,有利于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维护宪法权威与法制的稳定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所有权,自然资源应作公产与私产的区分,国家应保障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习惯使用权与自由使用权,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绝对性不必过于担忧。

关 键 词:宪法第条  国有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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