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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利维坦: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
引用本文:汪栋.重返利维坦: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3):75-84.
作者姓名:汪栋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山东泰安,2710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程序的英国普通法渊源研究"
摘    要:施米特断言自由主义法治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自由主义应当为法律提供实质性价值,但是自由主义对多元价值的中立态度,使它实际上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自由主义否定人的政治本性,将政治非政治化,作为实证主义概念天国的法治也就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现代政治和法律不能纯粹基于理性和形式,更须重视激情与价值。因此,重返利维坦,意味着国家与法律秩序必须尊崇和平与基本权利价值,重视公民教育,唤起公民内心的忠诚与认同。霍布斯同时推动了现代社会的祛魅和复魅的进程,利维坦既是理性的国家机器,更是令人恐惧的巨兽。遗憾的是施米特没有真正地回归霍布斯,虽然他重新发现了利维坦的意义。

关 键 词:利维坦  法治  形式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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