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统一——法院改革的策略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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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阳.如何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统一——法院改革的策略选择[J].求是学刊,2016(5):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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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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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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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统一的法院体制改革策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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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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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独立 法官独立 去地方化 去行政化 合议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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