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探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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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益青.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探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条[J].江西社会科学,2013(1):147-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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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益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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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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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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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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