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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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少元.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J].江苏社会科学,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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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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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合肥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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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活动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但由于修律本身只是清廷变法自救的产物,因而《新刑律》在内容上就不能不是一个新旧杂处的矛盾体。一方面,《新刑律》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刑法制度中的精神、原则和立法技术,确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废弃了沿袭几千年的肉刑和酷刑: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十恶之罪”、“容隐”、“尊卑”等维护封建常纲礼教的内容也被大量地保留下来。这实际上是中西两种不同质的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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