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协作: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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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如巧.分工协作: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定位[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3):77-8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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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如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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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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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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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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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证据收集 分工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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