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则在裁判说理中的功能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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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拥军,郭晓燕.情理法则在裁判说理中的功能与应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8-3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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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拥军 郭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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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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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善良风俗的司法功用与应用研究”(16SFB2004)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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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理是实现裁判者和公众之间话语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场域,法官是言说者,当事人和大众是“听众”,裁判者欲说服“听众”,就必须学会用百姓的日常法则来说理。通情达理才能说服“听众”,情理缺失是案件引发社会争议的根本动因。情理缺失具体表现为抛却情理的法律专断、忽视常理的论证逻辑、法理阐释的简单粗暴等情形。在政策实施型的司法体制下,既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下,经由成本收益权衡,裁判者不敢或不愿运用情理法则来说理。裁判者要在说理中融入情感,尊重常理,坚守法理,做到情理法融合,才能在说理中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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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理 听众 常理 裁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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