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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则在裁判说理中的功能与应用
引用本文:李拥军,郭晓燕.情理法则在裁判说理中的功能与应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28-34+153.
作者姓名:李拥军  郭晓燕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善良风俗的司法功用与应用研究”(16SFB20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情理是实现裁判者和公众之间话语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场域,法官是言说者,当事人和大众是“听众”,裁判者欲说服“听众”,就必须学会用百姓的日常法则来说理。通情达理才能说服“听众”,情理缺失是案件引发社会争议的根本动因。情理缺失具体表现为抛却情理的法律专断、忽视常理的论证逻辑、法理阐释的简单粗暴等情形。在政策实施型的司法体制下,既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下,经由成本收益权衡,裁判者不敢或不愿运用情理法则来说理。裁判者要在说理中融入情感,尊重常理,坚守法理,做到情理法融合,才能在说理中收到好的效果。

关 键 词:情理  听众  常理  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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