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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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雅芳.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J].中州学刊,2007(4):9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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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雅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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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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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和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有关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体现行政程序的价值,因此,应当对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区分,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凸显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应当建立禁止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后可以重新作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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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程序 无效 撤销 补正 重作 |
文章编号: | 1003-0751(2007)04-0093-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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