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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引用本文:宋雅芳.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J].中州学刊,2007(4):93-95.
作者姓名:宋雅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程序和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有关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体现行政程序的价值,因此,应当对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区分,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凸显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应当建立禁止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后可以重新作出的制度。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无效  撤销  补正  重作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4-0093-03
修稿时间: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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