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制度衡平性之建构 |
| |
引用本文: | 黄旭东,邓娟.论民事再审制度衡平性之建构[J].社会科学论坛,2006(6):41-44. |
| |
作者姓名: | 黄旭东 邓娟 |
| |
作者单位: |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 |
| |
基金项目: |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资助项目《民事再审程序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K3104305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
关 键 词: | 强势法院 因案制宜 衡平 民事再审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