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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继承性
引用本文:徐志珍,张立.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继承性[J].广西社会科学,2009(4):69-71.
作者姓名:徐志珍  张立
作者单位:1.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 中共广西区委政法委,广西,南宁,530022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允许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来看,其将随着农户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灭,这就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对此,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继续承包"的方式来解决因承包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即赋予继承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继承性  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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