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沟通与审判正当性的维系——兼论行政诉讼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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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军.审判沟通与审判正当性的维系——兼论行政诉讼调解[J].甘肃社会科学,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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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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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43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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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职权主义司法的语境下,审判正当性的获得源自于"法律适用模式",这一模式将审判正当性系于法官能够严格适用法律,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且无法承受现代社会之变,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脆弱性,审判正当性的传统维系面临着现代危机。审判沟通模式乃是基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理论,着力弥补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的缺陷。在进行审判理念与制度的重构时必须基于法律适用模式,在此基础上引进新的审判沟通理念,以调和法律适用模式带来的审判正当性危机。审判沟通模式包括诉讼和解、简易程序、证据展示与交换以及诸如量刑建议在内的体现当事人双方沟通对话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调解具备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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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判正当性 法律适用模式 审判沟通模式 沟通理性 行政诉讼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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