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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作者姓名:朱忠虎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
摘    要:案情简介陈先生原是某公司的物资销售员。2003年10月,公司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同意,对物资销售员进行承包经营。同年12月1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3年期《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物资和周转金共折合人民币49万元,给陈先生做为承包经营铺底资金;承包经营期间内,陈先生每月应上交包括公司应为其缴纳的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库存物资  劳动合同解除  包协议  承包期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陈先生  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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