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艳照"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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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晓倩,秦志希.关于"艳照"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干预[J].云梦学刊,2008,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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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倩 秦志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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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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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初,一批关于香港艺人陈冠希等人的"艳照"在网上惊现,轰动了整个华人圈,并迅速引爆数以千万计的网民争相下载、转贴、发布和传阅.对此,香港警方和大陆警方都发表了各自的观点.香港警方认定以互联网上发布和转贴作为传播方式为犯法,而将照片传给认识的朋友,即以网络通信方式传播则不算犯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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