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燃气具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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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杨某与某燃气具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杨某为某地区产品维修员,聘用期限为2000年1月起至2003年12月止。合同签订后,公司收取了杨某押金1000元。此后,杨某一直在某服务中心工作,但某燃气具公司、该服务中心与杨某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杨某办理录用手续。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某燃气具公司曾向该省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杨某投保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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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 案件 《劳动法》 管辖权 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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