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我国目前建立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来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从指标设计、有效范围、使用方法以及后续措施来看,都与美国的IRIS的偿付能力监测系统有许多类似之处。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对设计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一、保险监管体系健康运转的微观、宏观环境对比分析对国际保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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