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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
引用本文:蒋铃.我国刑法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96-102.
作者姓名:蒋铃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关 键 词:律师伪证罪  正当性  刑事政策  实质解释  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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