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 |
| |
作者姓名: | 蒋铃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
| |
摘 要: | 《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
关 键 词: | 律师伪证罪 正当性 刑事政策 实质解释 处罚范围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