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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的价值
作者姓名:王凯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其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上;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以效益价值为目标性价值,以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为条件性价值,从而构成一个完整发挥作用的机制来激励和维护市场的运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协调。

关 键 词:商法价值  独立地位  自由价值  秩序价值  效益价值
文章编号:1003-8353(2006)03-0202-02
修稿时间: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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