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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客体界定
引用本文:秦扬,李俊坪.油气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客体界定[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10):92-96.
作者姓名:秦扬  李俊坪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500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课题“海外矿产资源投资环境风险评估研究”(SCKCZY2011-YB0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油气资源开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生态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明确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是实施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从法学层面定义生态补偿,按照补偿行为的相对性将主体分为应当支付补偿的主体、接受补偿的主体和具体实施补偿行为的主体。国家、企业法人是油气开发生态补偿主体,而自然人目前不能成为补偿主体;油气资源区居民成为受偿主体也即补偿对象;油气资源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是嫁接前两者的桥梁;客体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行为而非油气资源本身或者自然生态环境。

关 键 词:油气开发  生态补偿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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