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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代位权
引用本文:金万红,马炎秋.论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代位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0-43.
作者姓名:金万红  马炎秋
作者单位: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因我国《保险法》对为他人之保险没有明文规定,规范对相关保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为他人之保险,也有为投保人利益的一面,因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不得对过失引起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

关 键 词:为他人之保险  为自己的保险  投保人  代位权
文章编号:1672-335X(2006)04-0040-04
修稿时间: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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