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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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万红,马炎秋.论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代位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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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万红 马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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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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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我国《保险法》对为他人之保险没有明文规定,规范对相关保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为他人之保险,也有为投保人利益的一面,因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不得对过失引起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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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为他人之保险 为自己的保险 投保人 代位权 |
文章编号: | 1672-335X(2006)04-0040-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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