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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八爪鱼”案反观中国内幕人之认定标准
引用本文:夏雅丽,李靖.从美国“八爪鱼”案反观中国内幕人之认定标准[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9-78.
作者姓名:夏雅丽  李靖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深圳518038
基金项目:本文系厦门大学肖伟、夏雅丽承担之中国证监会、深交所2013年课题之部分成果.
摘    要:围绕我国现行证券法下内幕交易认定主体方面的疑难展开,从司法、立法、执法角度研究分析域外法律实践,认为对内幕人的界定以内涵为首要,外延在其次;内幕人应当采实质界定,即有无知悉内幕信息。而外延的展开,采概括式立法;主体界定应从对内幕信息的占有或知悉的角度展开:即知悉(possess)内幕信息的人,且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在直接内幕人的分类下进行细分,以业务合同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为标准,概括具有典型性的直接内幕人的子分类。信息受领人的范围不限于“第一受领人”。

关 键 词:内幕人  界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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