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与伦理共同体——胡塞尔的社会伦理现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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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云.爱与伦理共同体——胡塞尔的社会伦理现象学[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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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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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河南开封47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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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ZX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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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性行为理论,爱不是感受感觉,而是最具明察性的价值感知行为。从《逻辑研究》到《观念Ⅰ》,胡塞尔对爱的分析有一个转变,即从把爱界定为非客体化行为到界定为客体化行为的转变。中后期他又对此理论进行批判,认识到爱这种行为体验根本上是对个体主体价值的感知,而且主体价值显然优先于客体价值。借助交互主体性的目的论,胡塞尔深化了对爱的认识。爱不仅体现人性的最高存在,而且是联结人格的根本纽带,体现人类的社会性存在。因此,爱对伦理共同体的构建和形成就具有本源的意义。爱的共同体就是因其对人格自身之爱而建立起来的伦理共同体,它是所有成员相互帮助以实现其真正自我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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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爱 人格 伦理共同体 目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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