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应有法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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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文秀.司法鉴定工作应有法可循[J].延边大学东疆学刊,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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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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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佳木斯市三江律师事务所!邮编:154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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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其结论的科学与可靠,对于查明案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追求司法公正所普遍认同的标准。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由特定事由构成的事实,并且应当是能够以证据足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客观基础,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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