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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物上代位的实现
作者姓名:张素华  李鸣捷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的溯及力研究(项目编号:21BFX016)”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方面,在收益与原始抵押物的关系上,可辨认性体现为收益之产生须与原物耗损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在收益与抵押人其他财产的关系上,可辨认性宜作观念上可区分之宽松解释。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须公示:货币现金收益适用永久自动完善,其余收益适用临时自动完善;临时自动完善的宽限期为10日,起算点为收益产生之时。收益物上代位权的优先顺序因原始抵押权有无办理登记而异,其实现程序应适用收益上相应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关 键 词:动产抵押物转让  收益  物上代位  可辨认性  自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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