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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条评注
作者姓名:吴英姿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HQ020);
摘    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其中的实体性要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了实质标准,使司法实践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合议制功能是发现不同法律意见的原则性共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适用合议制的理由主要不是技术上的疑难复杂,而是法律适用存在相互竞争的理由。只要不存在多个裁判意见交互对话的必要,都可以适用独任制。透过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可以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规范解释,继而准确理解其他三个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第41条  二审独任制  合议制的功能  简单案件  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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