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比限制度,即分限征收法,始于两税法,五代、宋、金、元、明初皆推行“两税三限制”,其具体含义是夏秋两税各立三限征收,这个时段的比限制度主要是中央针对地方负责赋役征收的官吏以及各职役而设置的,核心在“解纳”这一环节。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货币化和官员考核倾向于“赋役完欠”,州县地方政府开始针对纳户设置比限制度,地方设限的核心在“征收”这一环节。起初,地方政府主要设立三限制。随着条鞭法不断深入,嘉靖中期至万历初期,各地所设限数五花八门,自三限至十限皆有,但南方开始以六限、十限为主。万历十年(1582)以后,各地所设限数开始趋向统一,南方以十限为主,北方以四限为主,最后南北皆趋向设立十限制。因设限取决于地方官,所以各地的期限数目与追比方法是不断变化的。中央设限与地方设限,自始至终皆有互动,尤其是中央设限对地方设限影响很大,而地方设限也会影响中央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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