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的编制及其教学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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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怀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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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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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元代教育文书的文献整理与文体学研究”(23ZWB008);;201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元代教育碑记的体例、形成和价值”(2019SJA0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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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发文字号是我国法定公文通用格式要素之一。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的发文字号为“中办发[2012] 14号”。“中办”指“中共中央办公厅”,该文件属联合行文,使用排列在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发文字号。“[2012]”是该份文件的发出年度,与成文日期保持一致。“14号”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12年用“中办发”发出的第14份文件。其中,“发”称为“嵌字”,属于发文机关代字的组成部分,是溢出发文机关全称的特定字。发文字号中的嵌字并非可以随意添加,而是根据一定使用规则和目的镶嵌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具有一定的专指作用。从发文字号构成来看,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的编制简单易操作,发文机关名称代字和相关嵌字的确定比较复杂,是编制发文字号的难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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