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南都学坛》2019,(6):77-82
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在境外已趋成熟,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已进行了专门立法,设置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使环境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而在我国境内,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处理方式只有行政调解一种可选,且处理结果无法律约束力。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纠纷解决经验,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设置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配备专业的纠纷解决人员、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并明确上述方式的法律效力、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辅助系统等,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行政调解行为广泛存在、作用明显,但存在认识不一致、行为不规范、效果不稳定、立法不及时等问题,成为三大调解中最薄弱的环节,其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其中的行政调解程序制度更为粗疏,规范作用远未发挥出来,大大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总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当下需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法制及其程序制度的立法建制工作,切实推动行政调解程序制度以及整个行政调解法制的发展完善,以此拓宽权利救济渠道,这是依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课题,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由于海上纠纷涉案标的大、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调查难度高等原因,目前,我国海事行政调解理论研究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状,确立海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合理平衡调解者权利与义务,提高调解者调解自觉性、积极性和规范性,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更好地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完善海事行政调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4.
与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相比较,作为行政解纷机制基本内核的行政调解具有便利、高效、经济等优势;正视行政调解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激活其化解社会矛盾之机能、加快行政调解立法之进程,不仅是中国行政改革应当考量的议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关照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的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未来的调解架构设计和操作实践匡明思路和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6.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纠纷兼具行政和民事纠纷特征,包舍由林权引发的两次行政确认纠纷和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林权纠纷的调解主要是行政调解.在行政解决方式中,存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此外,我国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还将出现林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构成了林权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机制,将与诉讼制度一起在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8.
文章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与执法实践,探讨司法确认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重点分析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获得司法普遍确认的两种方式:赋予民事合同或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行政程序保护专利权依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之一。而行政程序当中的调解,在解决专利损害赔偿纠纷时具有与行政执法制裁和司法救济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难题的上策。但专利损害赔偿毕竟是私法上的请求,因而行政调解的适用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并且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效衔接了行政调解程序与司法程序,确保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分流专利纠纷和纠纷实质性解决,缓解审判压力,顺应大保护格局,应在《专利法》确立。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一度被纳入,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却未能延续。从全国唯一试点实践看,其存在部门角色定位困境、法院管辖障碍、审查边界不清等现实难题。须从以下方面完善:合理定位程序性质;审慎界定适用范围,排除权属纠纷的适用;为瑕疵调解协议设置补救机制;确立专业法院、法庭管辖的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