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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认识闲置宅基地形成机理、测算闲置宅基地规模是推动闲置宅基地有效治理的关键。从宅基地承担的居住保障功能存废视角,将闲置宅基地分为绝对闲置、相对闲置、合理闲置和部分闲置四种类型。人口变动、农户认知和宅基地管理制度共同造就了不同类型的闲置宅基地。目前我国绝对闲置宅基地比例为11.82%、相对闲置比例为7.69%、合理闲置比例为7.01%、部分闲置比例为11.31%。绝对闲置和相对闲置宅基地是重点退出和盘活的对象,整治潜力为268.23万公顷。闲置宅基地治理面临空间分布与需求不匹配、已有政策存在局限等问题,需要从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拓宽闲置宅基地处置途径两方面完善闲置宅基地治理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源起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管理法>与人民公社时期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物权法>出台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虽被明确规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但其制度内容并未被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调查表明,实践中农村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有偿取得、取得程序不规范和隐性流转等现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悖.因此,理论上应当探讨一户一宅制度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原因,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应为有偿,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为自己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处分的权利。农户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当其失去集体成员身份时,集体组织应当收回其占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有条件的流转制度。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加快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满足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设需求,是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本文系统梳理了农村宅基地闲置与转型再利用的既有相关研究文献,总结了宅基地闲置的概念内涵、现状与成因,明晰了闲置宅基地转型的现实需要与转型方向。当前,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主要包含“占而不用”和“建而不住”两种情况,闲置的成因主要有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宅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缺位、农村传统思想观念及家庭结构的改变等。未来应以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基于宅基地闲置类型区别探讨制定闲置宅基地量化指标体系,宏观上把握闲置宅基地的形成机制、变迁逻辑等基本规律,聚焦闲置宅基地整治及土地优化调控途径,为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是不受肯定的,但是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出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立法宜“改堵为疏”。应通过实践、配套政策、立法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以维护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定居,"一户多宅"现象的普遍存在,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农村宅基地节约利用需要以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为突破口,但农民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取决于他们对宅基地退出的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较。而宅基地退出类型的差异决定了宅基地退出补偿的资金来源也各不相同,但各类补偿金的筹集渠道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应在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拓展农民的农地权利,使农民不仅拥有农地产权的退出权,而且拥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分类严格限制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现行的宅基她管理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井艮瓠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统一城乡土地市场。建议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偿、有期限宅基地使用制度,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充分保障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9.
本文基于广东省19个县(市、区)34个行政村544户农户的抽样问卷调查,分析不同群体农民对宅基地产权要素的认知及其宅基地流转意愿.结果表明:55.98%的农户对宅基地所有权归属认知错误,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年纯收入与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要素认知呈正相关;73.68%的农户愿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的年龄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呈负相关,文化水平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呈正相关,家庭年纯收入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不相关.  相似文献   

10.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在重塑农村宅基地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与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的用益物权。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失,设想建构以身份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有明确的存续期和消灭原因、并在一定条件下须有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认为,应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居民间自由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规范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使用权规制规则体系的内在冲突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土地管制规则来调整而使其财产权功能受到削弱;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未适应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因而缺乏必要的引导功能和有效的可操作性;第三,宅基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机制缺乏科学的法理基础而导致宅基地利用的低效和无序。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和村庄功能的变化,需要更新以管制为本位、维护村庄封闭性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和取得规则。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前提下,着眼于宅基地用途和农业多功能性,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宅用地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住宅公共政策体系。为维护宅基地利用规划的稳定性和用途管制的有效性,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充分的宅基地分配权和规划权。  相似文献   

12.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分类推动宅基地无偿分配逐步向城乡统一有偿使用制度转变,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渐进市场化路径。一级市场上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渐进市场化方式为:存量宅基地超占有偿→存量宅基地全部有偿;增量宅基地集体内部全部有偿→增量宅基地跨集体有偿使用,最终过渡到城乡统一的住宅用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二级市场上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渐进市场化方式为:丰富宅基地使用权债权型有偿使用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型“跨集体”有偿使用;城乡统一的住宅用地二级市场有偿使用。  相似文献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违反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物上请求权,负有按约定用途利用宅基地的义务,保护与合理使用宅基地的义务,相邻关系的注意义务,依法交回宅基地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点和难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将有利于推进农业人口转移进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宅基地权能并不完整,难以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因此,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根本点是改革现行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放活流动,真正实现农民土地的财产功能。在“三权分置”视阈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让农民吃上宅基地资格权这颗“定心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加快放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15.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6.
基于余江调研数据,运用Mlogit模型分析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对于农户所有权认知转变的影响作用,为强化宅基地所有权认知提供理论参考。研究结果表明,农户越是觉得宅基地审批建房难,就越不容易转变认知。农户越是感觉到村集体对违规宅基地处罚力度大,就更容易实现宅基地个人所有向集体所有转变。同时,是否是党员、家庭常住人口比、家庭年收入、村庄人口流动性、村庄是否为单一姓氏等个体与村庄特征同样对农户宅基地所有权认知具有显著影响。通过调节效应分析,农户是否在城镇购房、家庭宅基地面积的个体特征会对上述作用机制产生强化作用。基于上述分析认为,宅基地改革试点确实对农户宅基地所有权认知转变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要完全实现对所有权认知重塑仍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消除村民对未来权益的担心,增强改革结果的公平性,采取差异化工作方案,这样才能使村民更加信任集体组织的权威性,更加容易实现产权认知转变。  相似文献   

17.
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制度探索中,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需求以及退出宅基地后的住房保障成为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基于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调查情况分析,从"宅基地换房"模式的角度,探讨农民安置房的政策优势和特点、群众需求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各种脱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流转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人们更好地认识和运用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置的新型权利,是当前理论研究和改革试点实践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当前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观点尚未达成共识,改革试点地区的具体实践操作多样。基于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104个试点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情况,归纳总结其实现困境与争议。研究结果表明,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资格权实现面临困境。要破解宅基地资格权的实践困境与争议,应从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标准、规范宅基地资格权权能内容、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确权颁证机制、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多元化实现路径、健全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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