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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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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的不对称及会计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理性的企业必然对盈余信息加以管理.中立的盈余管理能适度弥补契约的刚性和不完备性,有助于提高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并前瞻性地引导资源配置.但充斥着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使之背离中立原则继而导致恶劣的经济后果.而改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助于减少盈余管理的政策诱因;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则会缩小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可以健全盈余管理的内外部约束机制;积极倡导"德治",有助于增强管理层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自律能力,令其自觉减少机会主义地利用盈余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盈余管理     
信息的不对称及会计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理性的企业必然对盈余信息加以管理。盈余管理是中性的,不同于利润操作。盈余管理能适度弥补契约的刚性和不完备性,有助于提高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并前瞻性地引导资源配置。但盈余管理仍然是一种会计信息失真。而改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助于减少盈余管理的政策诱因;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则会缩小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可以健全盈余管理的内外部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3.
盈余管理客观存在,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适度的盈余管理是相关利益主体利用现有会计政策的弹性来实现自身利益。盈余管理可以维护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交易成本。但大量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过度盈余管理行为。对过度的盈余管理,应通过健全相关法规、加强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途径加以限制,这样才能保护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4.
盈余管理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 (包括经理人员和董事会 )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通过对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和调整 ,以最大化主体自身利益的行为。盈余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盈余管理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而广义的盈余管理则包括合法的管理和不合法的操纵。本文分析了合法盈余管理和不合法盈余管理对企业的影响 ,并提出了规范不合法盈余管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以2003—2009年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制度环境、关系专用性投资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关系专用性投资增加了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但相对于制度环境发达地区,落后地区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这既抑制了正向盈余管理程度,也降低了负向盈余管理程度,使应计盈余总体趋于平滑。研究结果表明在制度环境落后的地区,企业更倾向于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向投资者传递有用的私有信息,以维护专用性资产的价值。这有助于理解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宏观制度环境因素影响企业的特殊交易行为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微观路径。  相似文献   

6.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建立在完全契约和交易成本比较优势的前提假设上的,但实践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信息不对称、第三者不可证实、资产专用性、交易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公共服务市场化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假设并不必然成立,不完全契约和交易成本的非比较优势使得公共服务市场化面临着失灵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企业的契约本质决定了会计作为制造共同知识和控制机制在企业实施的必然性.信息不对称与机会主义等促使企业实施会计管制.囿于环境的复杂性、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等,会计管制制度必须具有弹性.会计制度弹性空间作为公共区域,必然存在攫取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计算并披露会计制度弹性信息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  相似文献   

8.
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契约,而企业机制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契约的具体表现和执行形式。企业机制包括委托——代理机制、代理者——选择机制、激励——动力机制、约束——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其终极目的在于获取私人利益,具体目的为筹资、避税、避免政治资本以及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等.盈余管理有诸多表现形式,可以通过完善会计规范、加强审计监控和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10.
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盈余管理包括收益平滑、巨额冲销和政策诱增式盈余管理。巨额冲销就是有意做大亏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秘密准备,以便企业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在账面上"扭亏为盈"。从1998-2002年间利用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巨额冲销的55家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中,发现巨额冲销与董事变更比例正相关,与企业规模负相关。防止巨额冲销行为,应从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入手,主要监管对象是董事变更比例大的中小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11.
盈余管理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企业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干扰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文章以盈余管理产生的根源为出发点,选取能够降低企业道德风险的社会责任作为视角,研究在中国当前环境下,社会责任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社会责任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治理作用,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盈余管理水平,不过,相对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社会责任对企业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的治理作用更为显著;并且即使在企业具有较强的资本市场动机时,社会责任的这种治理作用也并不会减弱,依然能够较好地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文章细化和拓宽了关于盈余管理治理机制的研究,为监管层更好解决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质量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文章以2007--2012年我国A股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债务契约、政府保护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检验结果支持债务契约假设,即公司的负债水平与盈余管理正相关。但在政府保护行业的公司,债务契约假设不成立,而非政府保护行业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的动机更强。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操纵会计盈余,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找出股权结构决定盈余管理程度的证据,并由此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作用。  相似文献   

14.
外部约束机制是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对2007—200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与分析师跟进人数显著相关,分析师跟进人数越多,越倾向于隐性化的盈余管理行为,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隐蔽性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不显著。  相似文献   

15.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如何影响企业的盈余信息质量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通常由创始人兼任企业CEO,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由于创始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创始人会放弃兼任企业的CEO转而寻找外部职业经理人,由此产生第一类代理问题:创始人、外部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逐渐产生对企业提供高质量盈余信息质量的需求。文章以2009—2016年我国A股创业板市场的336家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盈余持续性、盈余反应系数以及盈余管理程度测度盈余信息质量,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非创始人CEO和公司盈余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创始人放弃兼任CEO显著提高了企业盈余信息质量;相对于企业内部非创始人股东担任CEO而言,来源于经理人市场的CEO对盈余信息质量的正向作用更强;当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信息压力较大时,非创始人担任CEO对盈余信息质量的正向影响被削弱。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组织结构的变化是企业提高盈余信息质量的动机之一,同时这种动机也会受到外部信息环境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为防止代理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常常从信息系统、激励合同两个方面实施控制。本文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不同的内部审计方式和薪酬激励合同对管理者盈余管理行为及风险态度的影响。研究发现,采用持续审计方式可以显著减少管理者盈余管理程度;但采用持续审计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者的风险投资意愿;采用长期激励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风险投资意愿,降低盈余管理。  相似文献   

17.
分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所引发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指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是两个基本的委托代理问题.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公司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必然性和可能性,现实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直接的证据.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企业盈余,这表现在无论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是利益冲突问题,其焦点和核心都是企业盈余.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了盈余治理的概念,并强调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应该围绕盈余治理这一核心而展开.  相似文献   

18.
美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是信息披露规范约束下的博弈行为,各方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相互博弈,从而达到"纳什均衡"。博弈主体及其行为、博弈动机及博弈过程、静态"纳什均衡"博弈模型,可供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借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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